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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12-25 16:55:34 瀏覽量:123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所有車輛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管理部門也在發放汽車牌照時對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實際執行進行了嚴格掌握。本案的關鍵是汽車租賃公司違反法定義務,未及時續保第三者責任險,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權利,而是您的合法權益。
根據一般的理解,侵權行為指的是侵犯權利的行為,損害對象只能指"權利"。但將侵權客體僅定為"權利"過于狹窄,有悖于民法通則關于損害對象的立法本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確定的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并沒有說明是財產、人身權利;而《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我國侵權行為中的"權"字不僅限于"權利",而應解釋為"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換言之,我國侵權行為不僅包括侵犯權利的行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為。原因是不少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的、需要保護的利益不能及時上升為權利,對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為沒有上升為權利而不予保護。
因此,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保險公司免賠10%。因此,汽車租賃公司應承擔90%的事故損失,您的請求應予支持。